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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体不是记者

2013-06-18 15:02:30 来源:


受贿罪的主体不是记者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2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据了解,和央视记者李某同时采访此案的还有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陈某和国内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张某,两人经单位指派前往调查采访。另外两位当事记者透露在他们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检察长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这名记者还播放了据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由此看来,何检察长说到做到,而且还专拿央视记者开刀,果然是条好汉。正因为如此,好事的网友按惯例给了他了一个封号:最牛检察长。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记者既可能侵害他人名誉与隐私,也可能杀人,抢劫,诽谤,但就是不能受贿。理由很简单,记者根本不是受贿罪的主体。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哪些人才是国家公务人员呢?公认的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应包括以下人员;(1)公务员: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工作站工作的人员等。(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或临时工交警等。

很显然,记者哪怕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也不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需要强调的是,记者不仅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他们也没有任何的公权力可以支配,中国的权力其实只有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记者除了手里有一枝笔可以写写文章之外,上述三项权力之中又拥有哪一项权力呢?如果把舆论监督权也看作是一种权力的话,那真是天大的误会了。如果是这样,记者就不用写什么批评文章了,直接下批示就行了。

权力压制权利是一种现实,权利反抗权力是一种传统。在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一案中,权利和权力却混为一谈,正是权力被滥用和权利被漠视的最好体现。当然,还可能是一种刻意的谋划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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